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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5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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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5602号
  • 案件名称

    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耀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5602号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李宁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柱,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耀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廖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禾,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寅星法官助理 倪小瑛书 记 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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