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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胡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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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810号
  • 案件名称

    张新、胡明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新;胡明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8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女性,1979年5月22日出生,239005197905222324,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胡明伟,男性,1979年6月26日出生,230828197906267719,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申请执行人张新与被执行人胡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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