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利、苏亚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8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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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840-2号案件名称
王仁利、苏亚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仁利;苏亚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840-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利,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苏亚敏,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利与被执行人苏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仁利与被执行人苏亚敏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仁利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883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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