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伐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2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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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2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伐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伐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25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伐林,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牛场乡九龙村八组。公民身份证号吗:522422198809123479。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李伐林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立案移送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伐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二、通过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李伐林财产情况:(1)银行账户有存款(零星余额已冻结);(2)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网络资金(零星余额已冻结);(4)无股权股份信息;三、通过委托大方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伐林无房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四、通过大方县牛场苗族彝族乡九龙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李伐林证明李伐林外出多年,无自建房、无宅基地;五、因被执行人李伐林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伐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八、被执行人李伐林未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伐林司法拘留15日。九、因被执行人李伐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伐林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随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军审 判 员 李正权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杨书 记 员 兰 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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