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岳斌、位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97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97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岳斌、位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岳斌;位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9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斌,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位波,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岳斌因被执行人位波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涛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