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小辉、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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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4号案件名称
毋小辉、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毋小辉;庞建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94号原告:庞建功,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4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母小辉,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住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庞建功与毋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功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庞建功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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