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陈宝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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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191号案件名称
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陈宝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陈宝元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代表人:陈新家,该第二村民小组队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铁,保定市满城区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宝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7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刘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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