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贤梅、牛涧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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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989号案件名称
战贤梅、牛涧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战贤梅;牛涧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989号原告:战贤梅,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牛涧华,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喜,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战贤梅与被告牛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贤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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