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志刚、朱作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6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647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刚、朱作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刚;朱作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647号 申请人:朱作鹏,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9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赟,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刚,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朱作鹏与被申请人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刚名下银行账户2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刚名下银行账户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岳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康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