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康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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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548号案件名称
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康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康岩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548号原告: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被告:康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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