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与王勤、韩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6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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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6276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与王勤、韩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韩宝毅;王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627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裴颖,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勤,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韩宝毅,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诉被告王勤、被告韩宝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宁支行撤诉。审判员 刘婷书记员 葛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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