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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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66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善平;刘丽梅;吕金保;徐连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倾,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善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丽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吕金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连妹,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善平、刘丽梅、吕金保、徐连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善平、吕金保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岳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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