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取、张宗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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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35案件名称
王德取、张宗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德取;张宗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35申请执行人:王德取,男,生于1976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宗霞,女,生于1972年3月10日,满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德取与被执行人张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王德取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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