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0622执448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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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晋0622执448号之九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22执44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下马峪乡下马峪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0507048501208078032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玺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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