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伟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19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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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192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有伟开设赌场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有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1922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有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有伟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175元,上缴国库。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李有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有伟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有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李有伟名下的网络资金306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60元,未执行到位181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有伟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有伟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李有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1102执1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 员 钟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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