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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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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683号
  • 案件名称

    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米昌来;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683号原告:米昌来,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忠丽,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米昌来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米昌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米昌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减半),由米昌来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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