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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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683号案件名称
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米昌来;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683号原告:米昌来,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忠丽,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米昌来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忠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米昌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昌来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米昌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减半),由米昌来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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