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3号
  • 案件名称

    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桂梅、杨丹、杨林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513号刘桂梅、杨丹、杨林: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与被执行人杨丹、杨林共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享有杨某的抚恤金、丧葬费49558元,被执行人杨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桂梅第三人之诉诉讼费53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同意从其分得的款项中支付另案应给付被执行人杨丹诉讼费118元、保全费112元及另案执行费57元,上述款项折抵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交付杨某抚恤金、丧葬费49516元。执行费643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桂梅负担350元,由被执行人杨丹负担293元。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享有杨某的抚恤金、丧葬费49558元及被执行人杨丹负担第三人之诉诉讼费538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一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