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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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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56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63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梅,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系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系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春艳,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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