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辉、熊伟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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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103号案件名称
任辉、熊伟红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任辉;熊伟红;王前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任辉,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申请执行人:熊伟红,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王前江,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任辉、熊伟红与王前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前江共计欠款24000元,王前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任辉、熊伟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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