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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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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74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丽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名人实业有限公司68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于守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英,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平,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抚顺市望花区(社区推荐)。上诉人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英、刘曼,被上诉人袁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两套房屋,隆达公司主张与袁丽平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仅提交一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隆达公司称以其欠付案外人窦文军的工程款抵顶案涉房屋首付款,现隆达公司要求袁丽平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袁丽平称与案外人窦文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袁丽平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交付全部房款。现双方对所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产生争议。一审应查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以及袁丽平通过以房抵债方式交付的房款数额。对于隆达公司未能提交买卖合同的房屋,根据举证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隆达公司主张能否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抚顺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王 爽审 判 员 秦 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莎莎代书记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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