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泥波、徐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4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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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4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泥波、徐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欧泥波;徐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泥波,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徐海,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泥波与被执行人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泥波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自愿撤回对(2021)川0502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欧泥波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24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宇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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