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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用根、姚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1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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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11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用根、姚红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用根;姚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用根,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执行人:姚红梅,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用根与被执行人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皖152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一、被告姚红梅偿还原告李用根借款本息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二、驳回原告李用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姚红梅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姚红梅名下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和本案执行人员通过微信联系,申请撤回评估、拍卖申请,并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徐应保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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