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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墨辉、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6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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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654号
  • 案件名称

    魏墨辉、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魏墨辉;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6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墨辉,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三号路11号北侧办公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尤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恒帅,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魏墨辉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总武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墨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支持上诉人的请求;2.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保安公司与我订立合同的时候,只签订了一份合同。我在银行做保安以外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给我对应的工资。保安公司与银行之间如何约定,不能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到银行工作以后,银行让上诉人多做了四项工作。上诉人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份,合同在保安公司处,保安公司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上诉人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银行工作,多做的工作工资应当由保安公司支付。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招用上诉人以后派其去银行就让其做保安的工作,被上诉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保安是做保安的工作,上诉人要求的多余的工资被上诉人无义务支付,其在上班期间也不可能做五份工作,上诉人的请求不合理。魏墨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额工资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墨辉于2015年被保总武清分公司招用,任保安职务,最后工作至2021年1月26日。另查明,2021年3月12日,魏墨辉就工资差额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3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本案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均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魏墨辉虽主张到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务支行任职以来,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保洁员、大堂经理、库房搬运工、库管员等,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保总武清分公司提交的双方劳动合同显示魏墨辉的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工作职责为:按照甲方与服务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保总武清分公司与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服务职责为: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2.在服务区域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3.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4.按现场管理人员指令进行的其他工作。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仅为保安服务工作。魏墨辉虽称劳动合同系其签订空白合同后补填形成,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亦未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法定事由,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即使魏墨辉协助其服务的银行从事保洁员、库房搬运工、库管等工作,但其一审庭审中也陈述上述工作是受银行指派。故其要求保总武清分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魏墨辉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22日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务支行的监控录像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其申请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保总武清分公司存在应向其支付工资差额的事实,故对其请求不予准许。判决:驳回魏墨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魏墨辉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差额工资2000000元一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应向上诉人支付工资差额的事实,上诉人上述请求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墨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海宽审判员  李 芳审判员  李志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海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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