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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维、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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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
  • 案件名称

    张勇维、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勇维;白容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原告:张勇维,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白容有,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张勇维与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维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维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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