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维、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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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案件名称
张勇维、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勇维;白容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67号原告:张勇维,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白容有,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张勇维与白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维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维负担。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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