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石秀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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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3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石秀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石秀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石秀春,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秀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624执134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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