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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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467号案件名称
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467号原告: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飞,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2018263865。被告:刘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景怡南区。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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