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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5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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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2467号
  • 案件名称

    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5民初2467号原告: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飞,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2018263865。被告:刘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景怡南区。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景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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