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18号
  • 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王成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经营者:董记民。被执行人: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成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王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吉县鑫禾肉产品加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敦化市鑫城韩食食品有限公司、王成君给付申请人货款23000.00元,诉讼费2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成君银行存款23211.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3211.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8.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成君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3211.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