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程志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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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578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程志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程志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578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WK11N。法定代表人:谢凯被执行人:程志远,男,1991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程志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继续履行,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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