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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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783号案件名称
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关继;张永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783号原告:关继,男,汉族,1997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永琴,女,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关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继负担。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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