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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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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783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关继;张永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783号原告:关继,男,汉族,1997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永琴,女,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关继与被告张永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关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继负担。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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