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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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5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宇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54号原告: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国际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运营经理。 被告:张宇航,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航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元,由吉林省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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