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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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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555
  • 案件名称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张学政;刘书英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555申请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张学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号。被执行人:刘书英,女,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刘营伍乡寨子西村,系张学政之妻。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学政、刘书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执555号申请人宁津县刘营伍乡寨西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学政、刘书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人两年以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炳光审判员王凤章审判员李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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