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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谢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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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82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谢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4956R。负责人:何运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静,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路。被执行人:邓伟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被执行人:杨毅,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南路。被执行人:刘小芳,男,1975年1月14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静、邓伟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律师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刘小芳、杨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未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8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名下无股权、证券、保险、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2021年7月21日查封刘小芳名下坐落于赫山区金银山社区会龙溪谷的房屋(暂不宜处置)、7月22日轮候查封刘小芳名下坐落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的房屋(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7月21日查封杨毅名下坐落于赫山区环保路社区都市·中央广场的房屋(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谢静、邓伟星、杨毅、刘小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焱审判员 曹 进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卜可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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