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传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初5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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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5692号案件名称
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传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传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初5692号原告: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10号15号楼13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172554。法定代表人:王昆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张曦(实习),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柳,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河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丹,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传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吉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少聪书 记 员 苏志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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