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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英、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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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40号
  • 案件名称

    李淑英、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淑英;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英。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英与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10民终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216.63元(含案件受理费1825.48元、执行费673.15元、违约金4971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2216.63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廖见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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