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耿仁会、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
  • 案件名称

    耿仁会、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耿仁会;令狐克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原告:耿仁会,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令狐克江,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耿仁会与被告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仁会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洪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