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仁会、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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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案件名称
耿仁会、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耿仁会;令狐克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829号原告:耿仁会,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令狐克江,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耿仁会与被告令狐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仁会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洪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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