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岭、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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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10号案件名称
李洪岭、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洪岭;张巨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岭,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张巨路,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岭与被执行人张巨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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