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玉、赵长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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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070号案件名称
李春玉、赵长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春玉;赵长勇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玉,女,1994年11月7日生,白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赵长勇,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03月30日立案后,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春玉30284元,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长勇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赵长勇无辆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长勇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2021年4月10日,本院干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赵长勇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2021年9月24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1日因病死亡,在该地无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春玉表示被执人因病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春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先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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