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524号案件名称
高莹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5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802966640R。负责人:谢明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高莹,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高莹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2.94元;二、高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利息(其中截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为392.79元,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信用卡收费标准》计算);三、高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费用(其中截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的费用为1399.77元,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费用,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信用卡收费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元(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预交),由高莹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莹未依判决主动履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高莹偿还借款及预交案件受理费共计13500.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莹邮寄发送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规范性文件,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1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另查,高莹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均未执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已被冻结,本案依法对上述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时间:2021年7月22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可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冻)。此外,本院另案办案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8月6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向其征询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高莹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玉福审 判 员 任晓辉审 判 员 代祖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景兆典书 记 员 郭思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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