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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梓潼县绿神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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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2593号
  • 案件名称

    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梓潼县绿神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梓潼县绿神丝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2593号原告: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西昌市上顺城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7L56E。法定代表人:袁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西昌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梓潼县绿神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089701928。法定代表人:覃晓艳。原告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与被告梓潼县绿神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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