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督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69号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全宏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督69号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男,1990年5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珍,女,1989年4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全宏华,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系衡阳市石鼓区。申请人衡阳市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宏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407民督6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8元,由申请人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四娃、魏凤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722民初3956号 下一篇 钱玉宝、王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