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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咸阳凯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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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71号
  • 案件名称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咸阳凯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咸阳凯发煤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6994081W。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96960084D。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礼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欠款653998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0元,并承担执行费9043元。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5)礼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已予以轮候查封。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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