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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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案件名称
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156号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娟。被告: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郑良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4,01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弗彧锦(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意特利(滁州)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4,0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贤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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