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张瀛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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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2068号案件名称
杨柳、张瀛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柳;张瀛心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2068号原告:杨柳,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瀛心,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杨柳与被告张瀛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无法找到被告张瀛心,因此撤诉,原告杨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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