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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荷凤、邱风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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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14号
  • 案件名称

    李荷凤、邱风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荷凤;邱风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李荷凤,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邱风庆,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李荷凤与被执行人邱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邱风庆应给付李荷凤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915元。因被执行人邱风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荷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查明被执行人邱风庆银行存款合计14820元,现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2021年9月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12日,因被执行人邱风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邱风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9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建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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