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窦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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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795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窦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窦志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795号原告: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经营者:魏景奎,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春,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窦志刚,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与被告窦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大东区老六通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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