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根与黄欠如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33号案件名称
陈正根与黄欠如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正根;黄欠如;曾金花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3号申请人:陈正根,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根,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云,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欠如,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曾金花,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陈正根与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正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666,029.3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正根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正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666,02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33号申请人:陈正根,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根,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云,江西省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欠如,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曾金花,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陈正根与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正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666,029.3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正根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正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欠如、曾金花666,02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海铭、张欣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829号 下一篇 王健继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恢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