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旬科、田未辉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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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087号案件名称
张旬科、田未辉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旬科;田未辉;向成行;钱志磊;雷永康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雷永康,男,1984 年 2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向成行,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张旬科,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田未辉,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钱志磊,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雷永康与向成行、张旬科、田未辉、钱志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成行、张旬科、田未辉、钱志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运费86818.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向成行银行存款20000.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剩余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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