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荣、王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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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361-2号案件名称
王小荣、王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小荣;王世强;西安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耀;马晓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361-2号申请人:王小荣,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申请人:王世强,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申请人:西安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21号2幢1单元1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2F35R。法定代表人:王世强,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耀,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人。被申请人:马晓春,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人王小荣与被申请人王世强、西安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耀、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826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调解处理,且申请人王小荣也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世强、西安强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耀、马晓春名下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所有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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