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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根与谢安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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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90号
  • 案件名称

    刘金根与谢安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金根;谢安;黄喜梅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谢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喜梅,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90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谢安,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喜梅,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安、黄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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