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张爱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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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58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张爱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张爱国;龚兴菊;雷合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以下简称“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谯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武,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宝,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龚兴菊(张爱国妻子),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雷合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国、龚兴菊、雷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724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张爱国、龚兴菊共同偿还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下余借款本金240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雷合军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国、龚兴菊、雷合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婚姻等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雷合军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合计3759.34元,扣除执行申请费480元后,下余3279.34元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已领取。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除张爱国直接向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已履行的10000元及人民法院扣划的3279.34元外,下余借款本金10720.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爱国、龚兴菊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720.66元,2023年9月30日前结清全部利息。二、被执行人雷合军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乡农商银行峡口支行同意解除三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95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淑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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